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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蔡某某一次性给付杨某某生活资助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经多次联系不到庭,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该案无法执行,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