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北京宝庆保温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北京阎村宝庆保温材料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75号原告李建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阎村宝庆保温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炒米店村。法定代表人赵宝庆,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忠诉被告北京阎村宝庆保温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忠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阎村宝庆保温材料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