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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牛立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立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立飞,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巨鹿县,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立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立飞及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牛立飞利用暂住在本市万柏林区南堰村霍军华家的便利,窃取被害人霍军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于2013年8月28日在本市迎泽区双塔北路朝阳街口中国农业银行,分三次从该卡支取80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将8000元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立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赃物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银行卡取款记录及银行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害人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立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立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