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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牟广慧与徐海英、XX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广慧,徐海英,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牟广慧。被执行人徐海英。被执行人XX飞。本院在执行牟广慧与徐海英、XX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内容已经本院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