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黄根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黄根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诸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黄根苗。申请人黄根苗要求宣告黄小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根苗称,被申请人黄小根年轻时一直居住在徐里村,年近30岁时外出,到1985年曾回诸暨璜山开三村(原徐里),因未娶妻成家,没待几天即1985年又外出。外出后即与申请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曾多次外出寻找,并与原知情人打听联系被申请人的下落,但均无功而返。故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黄小根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小根,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开三村徐里,系申请人黄根苗之弟。自1985年离开诸暨市璜山镇徐里村(现为开三村)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小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小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小根自1985年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黄根苗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他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小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