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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洋与付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付振海,薛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93号原告张洋,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付振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被告薛桂艳,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诉被告付振海、薛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振海、薛桂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