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洋与付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付振海,薛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93号原告张洋,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付振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被告薛桂艳,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诉被告付振海、薛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振海、薛桂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