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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邵华与管恩波、张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管恩波,张廷芳,王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邵华,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恩波,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黄岛区。下落不明。被告:张廷芳,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黄岛区。下落不明。被告:王锡金,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与被告管恩波、张廷芳、王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管恩波、张廷芳。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管恩波、张廷芳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46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