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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08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范书莎与岑佳、刘铁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莎,刘铁金,沙坪坝区淘味族中式快餐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8241号原告范书莎。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金。委托代理人周莉。被告沙坪坝区淘味族中式快餐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莎与被告刘铁金、沙坪坝区淘味族中式快餐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书莎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书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书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范书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