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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符金明与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金明,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331号原告符金明。被告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符金明与被告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亦对雁劳仲案字(2013)547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