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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学文与李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文,李淑华,韩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76号原告董学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李淑华,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韩进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文诉被告李淑华、韩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淑华、韩进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