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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民初字第0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娟与胡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胡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01656号原告刘娟。被告胡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胡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