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娟与胡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胡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01656号原告刘娟。被告胡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胡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