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福生、郑招慧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福生,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暂住山西省阳泉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郑招慧,又名“三毛”,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石文峰,又名“小二”,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意隆寰宇国际旅行社山西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3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犯抢劫罪,于2013年09月26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宫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郑福生伙同被告人郑招慧、石文峰、白璐(在逃)在山西省朔州市,由郑招慧负责开车,石文峰将被害人张某1骗上晋C×××××号出租车,郑福生和郑招慧在车内实施威胁并控制被害人,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阳泉市郑福生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00余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及邮政储蓄卡一张,后郑福生强迫被害人张某1告知其邮政银行卡密码并由白璐在ATM取款机支取人民币5400元,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3年3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郑福生伙同被告人郑招慧、石文峰、白璐(在逃)在本市迎泽区五一广场附近,由石文峰和郑招慧将被害人程某骗上晋C×××××号出租车,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程某实施抢劫,期间被告人郑福生持刀将被害人程某头部砍伤,后由于被害人反抗将其释放。2013年4月4日,被告人石文峰到原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程某与张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照片、凶器照片、被害人程某受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价评估报告书、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伤情鉴定情况说明、扣押手机情况说明、被告人对张某1实施抢劫地点的说明)、郑招慧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张某1银行卡交易记录、涉案出租车权属证明及发还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生伙同被告人郑招慧、石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张某1、程某分别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当场抢劫被害人张某1的财物,将被害人程某头部打伤。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石文峰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对程某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强某反抗而未取得被害人程某的财物,构成犯罪未遂,就该起案件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共同实施第二起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郑福生持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福生、郑招慧如实供述主要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招慧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郑招慧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文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福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郑招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石文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白色直板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张立波,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张立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泽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