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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桂萍与王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萍,王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王桂萍。被告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萍与被告王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萍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桂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卓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