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珊珊;席志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5699号原告黄珊珊与被告席志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黄证执行字第2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席志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珊珊人民币2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权利人黄珊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席志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同年10月21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查封了其与金茹共有的位于江桥镇海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人的某某,无法处理,本院又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中,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珊珊依据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黄证执行字第28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