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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庆兴与孔令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兴,孔令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高庆兴,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孔令革,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兴与被告孔令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兴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