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庆兴与孔令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兴,孔令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高庆兴,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孔令革,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兴与被告孔令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兴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