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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提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石宗厚、肖金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石宗厚,肖金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提字第19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亚东。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尧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亚东。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宗厚。委托代理人:鲁俊毅。原审被告:肖金安。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宗厚、原审被告肖金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41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厦集团及中厦西安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亚东、任红蕾,石宗厚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肖金安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院重审。审 判 长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李 琪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