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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董平娃与叶贵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平娃,叶贵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75-3号申请执行人董平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贵周,男,汉族,农民。董平娃与叶贵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平娃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229.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贵周已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1229.03元,经双方协商叶贵周愿意再给付董平娃经济帮助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