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炳海与杨林、杨德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海,杨林,杨德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04-2号原告李炳海。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杨德功。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炳海诉被告杨林、杨德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炳海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志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安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