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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爱萍与廉玉锁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爱萍,廉玉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67号原告黄爱萍,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廉玉锁,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冯宝义,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萍诉被告廉玉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冯宝义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晋安西街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爱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冯宝义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晋安西街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廉玉锁银行存款五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