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吕某、邓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利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