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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5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进美与张翠珍、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美,张翠珍,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民初字第5765号原告李进美。委托代理人肖娟,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翠珍。被��解平。原告李进美为与被告张翠珍、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娟、被告张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平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翠珍与解平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翠珍于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翠珍辩称,借款属实,但钱是我朋友用的,我没有收到钱。被告解平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翠珍与解平于1986年结婚,2013年6月28日离婚。被告张翠珍于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李进美出具借条借��100000元。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回执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翠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借款发生时被告张翠珍与解平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解平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翠珍、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进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