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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滕守祥与刘文聪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守祥,刘文聪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3号原告滕守祥,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聪,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守祥与被告刘文聪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守祥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守祥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刘锡平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