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滕守祥与刘文聪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守祥,刘文聪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3号原告滕守祥,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聪,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守祥与被告刘文聪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守祥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守祥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刘锡平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