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谈建琴与孙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建琴,孙立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93号原告:谈建琴。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孙立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建琴与被告孙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谈建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