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洪群,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