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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与德清县立荣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德清县立荣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97号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高村村委对面。负责人孙建亚。被告德清县立荣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与被告德清县立荣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790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