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靖民初字第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陈靖与陈波,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陈波,管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1840-2号原告陈靖被告陈波。被告管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与被告陈波、管金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陈波以纠纷已获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冻结其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陈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劲松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