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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谢会玲与宋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会玲;宋修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谢会玲,女,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宋修强,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会玲与被执行人宋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