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郝连旭与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旭,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77号原告郝连旭,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张宝,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连旭诉被告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连旭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旭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