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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郝连旭与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旭,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77号原告郝连旭,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张宝,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连旭诉被告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连旭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旭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