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绍国与单爱娥,单华波,李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国,单爱娥,单华波,李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张绍国。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被告单爱娥。被告单华波。被告李立山。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绍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磊、被告单爱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华波、李立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绍国诉称,蒋利强借原告60000元未还,后由其妻子即被告单爱娥承诺还款并出具条据给原告,被告单华波、李立山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现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单爱娥辩称,欠原告60000元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被告单华波、李立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蒋利强借原告60000元未还,被告单爱娥于2012年农历8月22日承诺对该借款分期还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被告单华波、李立山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单爱娥答辩、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蒋利强借原告60000元未还,被告单爱娥承诺对该借款分期还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华波、李立山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单爱娥归还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单华波、李立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华波、李立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爱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绍国借款60000元,被告单华波、李立山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赵加卓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