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8-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世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王世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黄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雷,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世美,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