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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8-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世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王世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黄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雷,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世美,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原告青岛圣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