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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军与被告梁小明、被告XX利、被告薛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梁小明,XX利,薛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00号原告:李红军,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苑玉领,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XX利,男,(未到庭)被告:薛继龙,男,(未到庭)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红军与被告梁小明、被告XX利、被告薛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军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4564元退还原告李红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