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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保税港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保税港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欧亚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港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青岛保税区北京路57号。负责人郑伟,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欧亚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55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行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1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