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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晓东,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钱春萍,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晓东、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春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因我当时未达法定婚龄,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领了结婚证,并在同年8月5日生一子陶小某。双方共同生活之初,感情尚可,后被告总因琐事与我发生争执。儿子出生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多次因争执带着儿子回娘家。而且被告分娩后,一直拒绝与我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告邓某辩称,原告所诉称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基本属实,但对夫妻感情的陈述不真实。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偶有小打小闹的情况,也属于正常夫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为了儿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5日生一子陶小某。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孩子的抚育等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3年9月回娘家,原告曾去被告娘家探望。现因矛盾未能化解,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新生儿的出生记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已相处两年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孩子出生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压力,致发生争执,关系疏远。从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多多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夫妻关系可望重归于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