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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鸽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施鸽华,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施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8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鸽华存款人民币2,334.4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源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