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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洪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