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芳、杨某顺诉被告凌某想、王某彦、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芳,杨某顺,凌某想,王某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申某芳,女,汉族,。原告杨某顺,男,汉族。被告凌某想,男,汉族项。被告王某彦,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