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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芳、杨某顺诉被告凌某想、王某彦、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芳,杨某顺,凌某想,王某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申某芳,女,汉族,。原告杨某顺,男,汉族。被告凌某想,男,汉族项。被告王某彦,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