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宋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英,宋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408-1号原告刘建英,居民。被告宋丽君,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驻所地:安丘市健康路与建安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英与被告宋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宋丽君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丽君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