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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玉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虞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勤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高峰,该公司经理。原告玉门虞东公司诉被告玉门勤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门虞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建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玉门勤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关系,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12930.62元。由于被告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12930.62元。被告玉门勤峰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供应焦炭和生铁,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生铁款4176580.62元、拉运焦炭的运费367600元。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现金560000元,原告又从被告处拉走生铁825吨,计2571250元,剩余货款及运费1412930.62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12930.62元应当支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结算单据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供货及付款义务,应当按约履行。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盖有双方印章,经调查核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12930.62元应当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门勤峰铁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货款1412930.6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案件受理费17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苏 婷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