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铁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占永与孟国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永,孟国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王占永,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孟国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永诉被告孟国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占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王占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人民陪审员 刘学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