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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铁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占永与孟国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永,孟国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王占永,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孟国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永诉被告孟国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占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王占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人民陪审员  刘学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