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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六平、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六平,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雷,特别代理。被告刘六平。被告刘会。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六平、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刘六平、刘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称,2010年8月20日,被告刘六平以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解放/冀骏半挂牵引车一辆。我原告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被告刘会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由于被告刘六平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导致我原告为其垫付141324.96元的借款本息。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法律规定,出贷银行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刘六平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六平给付我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41324.96元及违约金42397.49元,被告刘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六平、刘会辩称,1、被告与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协商购车事宜,被告向山西亿顺驰共交纳过273000元车款。2、被告未向原告方交款,被告只是交款到山西亿顺驰公司,被告不清楚原告的这些钱款及收据的来源。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山西亿顺驰公司原因导致被告损失三十余万元及其他损失十六万元。4、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要求减免。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出卖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甲方)、买受方刘六平(乙方)、担保方刘会(丙方)签订了消费信贷买卖汽车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解放/冀骏半挂牵引车一辆,车辆总价款319590元;约定首付车款96590元,剩余车款223000元,由甲方提供担保,乙方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办理借款,并将该借款直接转入甲方在该银行的账户内。乙方必须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如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履行担保额30%的违约金。丙方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愿为乙方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2010年8月20日,刘六平、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向刘六平发放贷款223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2010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3日止),并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账户内;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为刘六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刘六平未按约定及时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有权要求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刘六平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要求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账户内共扣划被告刘六平应偿还的借款本息241832.96元。但原告仅收到被告刘六平偿还的垫款100508元。另,被告刘六平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00元,还款保证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消费信贷买卖汽车合同、贷款及保证合同、扣划证明、车辆交接单、交款明细及收据、借款借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所签买卖汽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被告刘六平自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获批贷款后,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因被告刘六平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银行要求原告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并扣划原告存款。本院认为,被告刘六平发生违约后,出贷方依据贷款担保约定有权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六平追偿。被告刘六平已偿还原告100508元,尚拖欠原告241832.96元-100508元=141324.96元。被告刘六平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导致原告被扣划存款,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其对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42397.49元,因数额过高,对违约金数额本院认定为20000元。原告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还款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应冲抵违约金,故被告刘六平尚需赔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交纳车款273000元、因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其损失三十余万元及其他损失十六万元。原告主张其未授权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代收车款,而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非本案消费信贷买卖汽车合同中的合同当事人,又因被告无证据证实向山西亿顺驰贸易有限公司交纳车款等同于向原告交纳车款。因此,被告的辩称内容与本案无关。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被告刘会为被告刘六平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向刘会主张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六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41324.96元。二、由被告刘六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刘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由被告刘六平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326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福生审 判 员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