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振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辉。被告张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张振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