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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振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辉。被告张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张振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