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增明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林江。委托代理人徐杰。被告王增明。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宗山。高密市鹏达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明、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鹏达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