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尚素巧、柳梅巧、胡新华、李荣法、赵风梅、杨彩花、李胜敏与唐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山东禹城市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素巧,柳梅巧,胡新华,李荣法,赵风梅,杨彩花,李胜敏,唐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山东禹城市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尚素巧,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柳梅巧,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胡新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李荣法,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赵风梅,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杨彩花,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原告李胜敏,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住址宁晋县。被告唐光利,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邢鑫,男,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住所地禹城。负责人王清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禹城市运输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邵光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杰明,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素巧、柳梅巧、胡新华、李荣法、赵风梅、杨彩花、李胜敏与被告唐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山东禹城市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素巧、柳梅巧、胡新华、李荣法、赵风梅、杨彩花、李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尚素巧、柳梅巧、胡新华、李荣法、赵风梅、杨彩花、李胜敏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阿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