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陈文秘、巢智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陈文秘,巢智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64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委托代理人魏某。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陈文秘。被告巢智凯。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被告陈文秘、巢智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委托代理人魏世立、侯方鹏,被告陈文秘、巢智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二厂)诉称,岭138井区位于庆城县马岭镇琵琶寨村,2012年4月8日,被告陈文秘、巢伟伟在其厂没有下达修理计划、没有维修意愿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修理其厂征用道路旁水渠和琵琶寨大桥,增加其厂维修开支,后其厂为二被告解决修理费用6万元。后来二被告在其厂没有下达修理计划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再次维修其厂并不需要修理的排水渠980米,发生费用若干并要求其厂解决,被拒绝。二被告以此为由阻拦其厂岭138井区,造成岭138井区10口油井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阻挡行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文秘、巢伟伟辩称,琵琶寨南队至杨小沟道路是采油二厂油田生产主要通道,长期以来,油田只重视生产而不维修,导致路面出现大水坑、大旱时尘土飞扬。南队至杨小沟一线,基本上没有排水沟。2012年5月份雨水较多,路面大面积积水,水漫到南队农民家,致使十几户农民家被路面积水淹没。同年6月份,二被告及多家农户找原告协调处理,被采油二厂运行科关科长、计划科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考察丈量后要求二被告书写《关于维修琵琶寨大桥路面排水沟报告》,让其二人组织农民开始施工,维修费用待维修计划审批后支付。其二人遂组织农民开始施工,同年8月份,维修路面及排水沟工程完工。但截至现在,因原告内部人员调动,原告不承认此事。无奈,当时进行施工的农民只好在维修好的路面阻挡原告车辆通过。经审理查明,琵琶寨南队至杨小沟道路是采油二厂70年代征用的用于油田生产的主要通道,且路面东边部分高于周围群众住宅和耕地。长期以来,油田只重视生产而不维修,导致路面出现大水坑、大旱时尘土飞扬。南队至杨小沟一线,基本上没有排水沟。2012年5月份雨水较多,路面大面积积水,水漫到南队农民家,致使十几户农民家被路面积水流入家中,造成大量财物损害。同年6月份,二被告及多家农户找原告协调处理,原告指派采油二厂运行科关科长、计划科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考察丈量后要求二被告书写《关于维修琵琶寨大桥路面排水沟报告》。二人未得至采油二厂批准即组织农民开始施工,同年8月份,维修路面及排水沟工程完工。完工后二被告多次询问有关费用事宜时,原告告诉被告还在报维修计划中。同年12月底,二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询问时,原告借故推脱,不予理睬。其二人又找到琵琶寨村委会、马岭镇司法所、马岭分局、派出所、庆城县公安局、县石化办出面调解。每次调解处理后,原告均答应一个月之内一定处理���。2013年3月份,二被告多次找岭北作业区潘经理、叶书记及外协科杨太军协调,潘经理、叶书记、杨太军答应两周内解决。但截至现在,因原告内部领导调动,遂不承认此事。无奈,当时进行施工的农民在维修好的路面阻挡原告车辆通过。据上事实,本院认为,琵琶寨南队至杨小沟组的道路是原告70年代征用后用于作业车辆即附近群众通行的主要道路,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本应对该道路路面及路边排水渠进行常规维护和修缮,但因采油二厂多年不予维修,致路面破损塌陷,影响了路边居住群众的生活。该条路边的排水渠因原告疏于管理,多年未清理,而致被泥沙填埋毁损,二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处理,但均无结果。被告以此为由,阻挡原告同行不当,二应通过正当途径或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进行解决,被告阻挡原告通行属侵权行为,应予以纠正。原告要��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秘、巢伟伟立即停止阻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通行(已停止)。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文秘、巢伟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审判员 李广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