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