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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与高杰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高杰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06号原告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B座609。法定代表人:释增勤该基金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辉,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与被告高杰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高杰辉亦对雁劳仲案字(2013)19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虽两案在同一天起诉立案,但本案立案案号晚于原告高杰辉诉被告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