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执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复议人)陈学前申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学前;陈学前因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05-4号罚款决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民执复字第23号 申请复议人陈学前。 申请复议人陈学前因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05-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以愿意接受临武县人民法院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学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学前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陈春兰 审 判 员 张九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梅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