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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展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展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良。被告江苏展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又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展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955元,由原告浙江五龙新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建海人民陪审员  房炳泉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