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陆汝定与田登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汝定,田登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陆汝定。被告:田登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汝定与被告田登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汝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汝定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