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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一)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欧××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1639号原告欧××。委托代理人廖××。被告何××。原告欧××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嵘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诉称,原、被告系自行认识,于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4日生育男孩何长流,婚后感情尚可。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2012年10月20日被告当着家人面向原告承认错误,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殴打原告、不吸毒,原告原谅了被告。但被告没有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屡教不改,再次复吸毒,多次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5月,被告再次因吸毒被柳州市公安局鱼某分局加合派出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被告回来后仍不思悔改。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何长流由原告携带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何××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4日生育男孩何长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双方因此常发生争执,2012年10月被告还曾动手打原告,后在双方家人劝说后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保证不再动手伤害原告,也不再吸毒,原告因此原谅了被告。但被告又于2013年5月7日在家中吸毒,被柳州市公安局鱼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珍惜、维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染上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有吸毒行为,不利于抚养小孩,故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故本案对抚养费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欧××与被告何××离婚;二、婚生男孩何长流由原告欧××抚养,随原告欧××生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章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 百度搜索“”